拒绝科研违规,倡导诚信求实——《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

2020年8月26日,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在线召开第一次联席理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由联盟秘书处正式对外发布生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由此,仪器共享服务行业逐步兴起,诞生了诸如科学指南针、牵翼网、聚仪网、人人实验、绿平台等为代表的一批市场化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企业。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的推动,开放共享的仪器不断增加,参与服务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初步形成了全社会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良好氛围,整个仪器共享服务市场开始踏入快速发展的通道。

作为一个新兴的科研服务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如弄虚作假,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科研合约,欠账赖账,或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等失信或不端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事业单位或用户带来经济、声誉等损失,严重影响全行业的社会形象与认可,不利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由此,由科学指南针发起提议,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秘书处组织,在国家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及上海市、广东省平台的指导下,多个公司共同参与起草了《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自律准则》根据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中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对本行业内的科研失信及不端行为进行定义,并制订了相应的惩戒措施。《自律准则》将成为联盟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联盟呼吁全体成员团结一致,与全国科技界共同拒绝一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倡导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和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期望据此形成良好导向,引导本行业与国家科研诚信体系的要求相向而行,进入自律规范、守信重诺、合规经营的良性发展通道。

来源:仪器信息网

网址: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00830/558103.shtml

 
 

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行业自律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文件及法律精神,为响应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号召,加强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从业者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意识,规范用户科研诚信行为,推动行业在遵从科研诚信及商业道德行为方面健康发展,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联盟范围内参与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行业(以下简称“仪器服务行业”)是指运用基于国家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科研咨询、分析检测、技术数据支撑、技术服务等科技服务及其他有关活动所在行业的总称。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服务单位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科研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准则所称的用户是指与服务单位达成契约接受其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科研仪器服务行业内违背科研诚信的失信行为及商业不端行为是指参与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活动的各类服务单位和个人,以不正当方式,采取伪造、虚假承诺、夸大宣传、不正当恶性竞争等手段来牟取私利及违背商业道德、扰乱行业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本准则是对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行业的自律和保护,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倡议全国范围内参与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活动的各类服务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标准,倡导本行业用户配合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政策,有效推进全行业自律及行为规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联盟下设工作组,由工作组负责本联盟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行业自律具体事宜。

第九条 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接收失信及不端行为的举报指证,对失信及不端行为的立项审查、组织查证,出具处理意见;(二)负责对本行业自律事项实施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工作方案。(三)负责对行业自律标准、细则等文件进行完善和补充修改。(四)负责其他与行业自律条例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自律及守信行为

第十条 参与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的各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科研合约、信守承诺,遵守科研诚信守信行为标准。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及用户在参与服务时,应遵守实验室安全规范,安全使用实验室设备,规范操作、爱护仪器。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应遵守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不挑起同业恶性竞争,不采用违背商业道德的不当竞争手段,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不参与不配合科研行为不端及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用户应不参与不配合科研造假贩假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

第四章 失信及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行业内违背科研诚信及商业不端的行为包含:

(一)公开采取诋毁、捏造、散布谣言等不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损坏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二)服务单位给用户提供经伪造或篡改的实验数据。(三)服务单位虚假夸大宣传自身所能提供的服务能力。(四)服务单位在收取用户服务费用并承诺服务内容及周期后,无故或以各类理由不按承诺履行服务内容;(五)服务单位向用户提供购买、代写、代投等论文造假服务。(六)服务单位以牟利为目的泄露用户信息及实验数据的行为。(七)服务单位盗取用户技术秘密谋取私利的。(八)用户在服务单位完成服务后,对取得的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无故或以各种理由拖欠服务费用6个月以上,并经过多次催缴无效;(九)用户伙同服务单位,通过虚开发票、阴阳合同等方式,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十)用户故意损坏仪器、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范造成事故损失的行为。(十一)其它服务单位或用户运用不正当方式,侵犯科研合约,违背科研诚信、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背仪器服务行业内自律行为的服务单位实施行业自律惩戒,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背仪器服务行业内失信失约行为的用户实施用户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行业共享黑名单用户档案。并视其违反程度可上报检举至国家相关部门。并择机与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数据库对接。

第十七条 惩戒方式

(一)内部通报。对轻微违背本行业内科研诚信自律的联盟成员单位及用户,由联盟内通报予以批评谴责。(二)取消资格。严重违背或多次轻微违背本行业内科研诚信自律的联盟成员单位,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三)公开曝光。多次内部通报或取消资格的服务单位,情节严重的,可在科研仪器服务联盟中通报公示违背的具体情况、过程,并通过官网对社会进行公示。(四)联合惩戒。对于经举报查证多次严重违约的行为,将通过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联络合作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在联盟合作的社会组织及合作伙伴中共享其违约事迹,互认其处理结果。(五)政府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严重违反国家科研诚信行为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联盟将实际情况反馈报告检举至政府相关部门(包含管理违背学术道德的部门),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处理。(六)行业共享黑名单。1)对经查证的用户失信不端行为的,记入行业共享用户黑名单,供联盟成员内部分享。2)多次或多处严重违约、失信的不端用户,可在联盟官网公开公示,并通报至其上级单位或负责人。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服务单位重大损失,或严重违背国家科研诚信准则的,可检举至国家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程序办理

(一)惩戒意见由联盟工作组提出并报请联盟理事会决议,必要时可召集同行组织评议会议。(二)工作组根据惩戒决定结果执行惩戒。惩戒决定由联盟理事会监督执行。(三)当事人或单位若对联盟理事会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联盟工作组或秘书处反映申诉。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工作组工作流程

工作组接收提交的举报材料,定期对内容情况进行调查,评定其失信行为类型和严重程度,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至联盟,由联盟理事会决议给予处理意见,并根据处理意见开展后续惩戒工作。

第二十条 失信及不端行为的上报方式

联盟各成员单位可自行上报至工作组,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合同,相关聊天记录等)。非联盟成员单位可上报至联盟秘书处或工作组进行举报(邮箱office@nuis.org.cn)。由联盟秘书处将举报转送给工作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由联盟理事会负责。工作组负责条例的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发起会员单位提议,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行业自律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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